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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董娉孜 - 人事 | 2025-04-22 | 點閱數: 26

主旨:公告 114 ( 115 )年男性教師、校長辦理緩〈逐〉召業務,人事室會檢附相關證件主動向相關單位辦理申請。

說明:

一、男性教師同仁如有戶籍地址異動者請主動告知人事室,俾憑辦理。

二、宣導公告資料如下:

(一)主旨:公告受理 114 ( 115 )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。

(二)依據:緩召作業規定、召集規則、國防部 91 年 1 月 3 日台( 91)戎字第 0003 號令副本。

「兵役法」第 41 條。

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 29 條。

「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」。

國防部頒「緩召作業規定」。

國防部 108 年 7 月 24 日修頒「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」。

(三)公告事項:

     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:

     年滿 23 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、組長,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(未達除役年齡)者,其授課時數,每週至少 2 節(含)以上,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,校外兼課不予計算。

(四)緩召處理時限:

公告:民國 114 年 3 月 16 日至 4 月 15 日。

宣傳:民國 114 年 3 月 16 日至 4 月 30 日。

受理申請:民國 114 年 4 月 1 日至 10 月 31 日。

應繳驗證件:

初次申請:聘書、教師證書、畢業證書、退伍令、 授課時數表等影本證件。

緩召前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 114 年者):聘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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